(2017)苏0707民初字第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2974徐宜斌与孙宜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宜斌,孙宜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字第2974号原告:徐宜斌,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超,连云港市赣榆区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宜斌,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徐宜斌与被告孙宜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主动给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自愿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宜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宜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徐宜斌承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雪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