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邹宪、邹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邹宪,邹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住所地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卢修凯,行长。委托代理人范志国,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邹宪,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邹岩,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正县支行与邹宪、邹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邹宪、邹岩暂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振东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代理审判员 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