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志君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君,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159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君,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执行人: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B座5层。法定代表人:贾中达。本院在执行张志君与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经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名下14台机动车,但车辆不知去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屋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凯锋审判员 王 平审判员 侯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