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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琴与张胜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琴,张胜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张琴,女,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张胜青,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张琴与被执行人张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琴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欠款93771元。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张琴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