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琴与张胜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琴,张胜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张琴,女,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张胜青,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张琴与被执行人张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琴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欠款93771元。2017年5月3日,申请执行人张琴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终结(2017)鄂0303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