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段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62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段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兰天信公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段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勇归还贷款本息27509.51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以其与被执行人段勇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请求法院结案。本院认为,(2017)兰天信公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313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庆阳路支行自愿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兰州天信公证处(2017)兰天信公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