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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2821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杨光、冯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杨光,冯琳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821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566600160。负责人:陈力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肇铎,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勤,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光,男,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冯琳,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杨光、冯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被告已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65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诗迪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