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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学东、张星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学东,张星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财保52号申请人:李学东,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张星泉,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人李学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星泉银行存款218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学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星泉218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38元,申请人李学东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