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辖终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尊强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小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尊强商贸有限公司,杨小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尊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D座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43481XC。法定代表人:孙江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冬,男,1974年11月8日生,住四川省渠县。上诉人重庆尊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小冬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107民初2435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尊强商贸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尊强商贸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尊强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杨小冬的实际工作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南岸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重庆尊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用人单位即重庆尊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