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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因与李发成行政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李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0122行审9号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永山,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伟,该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娟,该局执法监督检查队队员。被申请人:李发成,男,生于1978年10月30日,住青海省湟中县。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因被申请人李发成不履行湟国土罚字(2015)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9日,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湟国土罚字(2015)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李发成送达。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提出,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在被申请人李发成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后逾期未提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丽章审 判 员  李瑞华人民陪审员  李泰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玉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