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金牛区高尔斯建材经营部与四川省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高尔斯建材经营部,四川省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456号申请人:金牛区高尔斯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经营者:何华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元明,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受理的金牛区高尔斯建材经营部与四川省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牛区高尔斯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6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金牛区高尔斯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及案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四川省佳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