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陈俊霞诉赵海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霞,赵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420号申请执行人陈俊霞,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赵海涛,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城县。陈俊霞诉赵海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3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约定:一、被告赵海涛于2017年2月11日前支付原告陈俊霞30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此案再无其他纠纷;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赵海涛承担。被执行人赵海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俊霞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海涛名下银行存款306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照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