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0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德经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孟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经,孟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0973号原告:李德经,男,1937年11月16日出生,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23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冬梅,北京市金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李德经之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中国科学院高等物理研究所干部,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孟祥,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柏诚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孙少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盈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德经与被告孟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冬梅、李晓霞,被告孟祥,被告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德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9.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营养费13800元,护理费15552元,残疾赔偿金572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108536.04元;2、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然后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承担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2日7时10分,在丰台区青塔西路大成路口,被告孟祥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客车由北向东行驶,适有原告李德经由南向北行驶,小客车前杠与原告左腿相接处,造成原告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认定孟祥付全部责任,李德经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德经被送往航天中心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造成左胫骨平台伴腓骨骨折。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1月9日住院48天。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17年3月24日,经北京博大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赔偿指数为20%。为维护原告权益,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孟祥辩称,认可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认可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500000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了医疗费66351.2元,48天的护理费7680元,残疾辅助器具208元,其中交强险项下10000元,死亡伤残项下7888元,商业险项下56351.2元,共计理赔了74239.2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2日7时10分,在丰台区青塔西路大成路口,孟祥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客车由北向东行驶,适有李德经由南向北行驶,小客车前杠与李德经左腿相接处,造成李德经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认定孟祥付全部责任,李德经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德经被送往航天中心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造成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和左侧腓骨近端骨折。出院医嘱:1、建议休息三月,建议陪护三月,预防跌倒,预防下肢静脉血栓;2、适量康复训练,避免患肢负重三月,定期复查,注意预防创伤性关节炎;3、注意营养,适量补充钙剂。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均已通过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先行支付,双方予以确认。此后,李德经复查共支出医疗费109.04元,双方均确认复诊及医疗费支出情况。2017年3月24日,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李德经的伤残等级属九级(赔偿指数20%)。孟祥已将鉴定费用支付给李德经。户口本登记内容显示:原告户别系非农业家庭户。2017年1月10日,李德经与北京中诚友情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家政公司)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由家政公司派遣家政服务员对李德经进行护理,约定家政服务员每月的工资为4700元。2017年3月12日,中诚家政公司开具发票,三个月的护理费和介绍费共计15552元。另查,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为×××小汽车承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500000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庭审中,双方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的金额均无异议。被告仅认可住院期间的营养费每天按照30元的标准给付,对于护理费被告认为李德经本为高龄老人,本身就需要有人护理,因此仅认可住院期间的护理,对于伤残赔偿金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计算5年,认为精神抚慰金金额过高,交通费认为出院后仅就诊一次,对个人加油的票据不认可。本院认为:孟祥驾驶机动车未做到安全驾驶,造成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对此交管部门亦作出了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小汽车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500000元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故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费用由孟祥赔偿。双方对李德经复诊就医的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李德经要求被告给付营养费13800元,虽有医嘱注意营养,但未确定时间,故本院综合李德经的伤情和具体情况,对营养费酌情予以确定,李德经出院后从家政公司聘请了专业的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护理,鉴于李德经年龄较大,受伤较重,且医嘱中明确三个月内需要陪护护理,故其聘用专业人员进行护理并主张护理费,并无不当,但根据合同签订的内容,每月应支付护理人员工资4700元,最终发票确定的金额中含有介绍费,不是因护理直接发生的费用,故应予扣除,本院依照护理人员的工资确定护理费用;双方对伤残的等级及赔偿年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认为应按旧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李德经要求按照统计局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因统计局已对2016年度的北京市城乡居民生活情况进行了统计,产生了新的数据,故李德经的要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李德经要求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关于交通费,李德经仅出院后就诊一次,其所提供的加油票不能证明系李德经就医或复查时所支付的必要交通费,本院根据李德经就诊的次数,酌情予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项下给付原告李德经护理费14100元、交通费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伤残赔偿金57275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在商业三者险项下给付原告李德经医疗费109.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营养费2700元。三、驳回原告李德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原告李德经负担250元(已交纳);由被告孟祥负担9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异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燕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