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包得金与游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得金,游安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499号原告包得金,男,1983年8月2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游安琴,女,38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得金诉被告游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包得金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对被告游安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得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雲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