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支广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支广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535号罪犯支广成,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支广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4月7日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29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支广成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4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支广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至2029年1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3月21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322号、(2014)宁刑执字第63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支广成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10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支广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支广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支广成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支广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支广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