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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云龙贪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1执282号被执行人赵云龙,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彝族,大学文化,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赵云龙犯贪污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28067.31元、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云龙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赵云龙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赵云龙在原单位的工资及奖金7048.10元。就未执行部分,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赵云龙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雪楠执行员  段绍祥执行员  邹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志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