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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恢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仕举申请执行陈永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仕举,陈永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228号申请执行人陈仕举,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樊秀英,简阳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永学,男,195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执行陈仕举与陈永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其他执行案件正在处置被执行人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本金65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50元未执行,未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陈仁君审判员  朱世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