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1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之海与肖连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海,肖连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21民初409号原告王之海,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开阳县。被告肖连伍,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开阳县。委托代理人杨华贵,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王之海诉被告肖连伍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之海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之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王之海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田志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