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30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贵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保3号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贵民,男,汉族,1982年5月7日出生。申请人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张贵民名下银行存款118889.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贵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8889.2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燕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