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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与湖南华唯崇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湖南华唯崇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湖南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文超,党春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71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负责人:吴向农,行长。被申请人:湖南华唯崇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红林。被申请人:湖南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恩铭。被申请人:杜文超。被申请人:党春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唯崇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湖南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文超、党春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华唯崇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湖南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文超、党春丽名下的银行存款3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湖南华唯崇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湖南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文超、党春丽名下银行存款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