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6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广明与赵军英、徐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明,赵军英,徐胜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830号原告:刘广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赵军英,女,195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徐胜兵,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刘广明与被告赵军英、徐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刘广明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广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由刘广明负担。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玉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