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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武邑县国土资源局、张彦彬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邑县国土资源局,张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2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丁振滨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金才,武邑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军,武邑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长。被执行人张彦彬,男,汉族,住武邑县。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武国土罚字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人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韩庄镇张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违法建筑427.25平方米。2016年8月2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2016)武国土罚字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之规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如下行政处罚: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27.25平方米。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427.25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每平方米20元,计8545元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武国土罚字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191号《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中关于“积极推进‘裁执分离’,逐步拓宽适用范围”的通知精神,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武国土罚字第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由武邑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延华审判员  张金磊审判员  赵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井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