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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申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徐法芝、李克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法芝,李克义,李学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1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法芝。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克义。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法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学明。再审申请人徐法芝、李克义因与被申请人李学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9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法芝、李克义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7902号民事裁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1448号民事裁定。改判李学明向再审申请人支付赔偿租房费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已作了有理有据的阐述和告知义务,对于该阐述本院予以认同,在此不再赘述。徐法芝、李克义以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法芝、李克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