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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吉新与徐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吉新,徐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431号原告:刘吉新,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徐胜利,男,成年人,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刘吉新与被告徐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吉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胜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吉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徐胜利支付刘吉新所欠款项215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徐胜利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23日及以前,徐胜利在刘吉新店里购买钢材共计欠款21500元,经刘吉新无数次催要,徐胜利至今分文未付。为了维护刘吉新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徐胜利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刘吉新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刘吉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刘吉新身份情况;2.欠条原件一份,证明徐胜利欠款事实。徐胜利未到庭质证。刘吉新所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徐胜利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至7月份,徐胜利因建造房屋分三次在刘吉新店里赊购钢材,共计欠钢材款21500元。2015年2月18日,徐胜利补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1234刘老板钢材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正¥21500.00元正,此据,欠款人:徐胜利,2015年2月18日”。后因徐胜利一直未支付该欠款,刘吉新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中,徐胜利在刘吉新处购买钢材,双方之间所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对于所欠钢材款21500元,徐胜利已出具欠条予以确认,但一直未支付所欠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依法应承担支付所欠货款及相应利息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刘吉新要求徐胜利支付货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吉新钢材款215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7元,由被告徐胜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储润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