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道本(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本(北京)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民催4号申请人:道本(北京)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学平,总经理。申请人道本(北京)科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道本(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本院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票据号码00100062/22441935,票面金额150000元,出票日期2016年7月1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0月31日,付款人为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牛栏山支行,收款人为北京富华同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道本(北京)科贸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道本(北京)科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申请人道本(北京)科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翔鹏人民陪审员 邓士霞人民陪审员 孙艳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思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