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凤云、尤岳峰等与尤安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云,尤岳峰,尤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307号原告:陈凤云,女,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尤岳峰,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尤安保,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陈凤云、尤岳峰诉被告尤安保侵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因原告尤岳峰事故伤亡,现原告陈凤云希望与被告协商解决,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35元减半收取568元,由原告陈凤云承担。审判员 赵 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潘玫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