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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程远才与时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远才,时新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811号原告:程远才,男,1971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张娟,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新娟,女,1981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远才诉被告时新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将本案诉讼材料送达予被告。经本院通知原告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新的送达地址,也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或交纳公告费,可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远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建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