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罪犯谢宗磊强奸罪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宗磊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432号罪犯谢宗磊,男,汉族,1986年7月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定刑初字第00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宗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谢宗磊不服,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滁刑终字第00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浦刑初字第28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宗磊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五千元;连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谢宗磊违法所得的钱财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发还被害单位。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谢宗磊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谢宗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宗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宗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无证据证实其对数额巨大的财产刑无执行能力,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宗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小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