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何善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何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3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何善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号作出的(2016)川0132民初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何善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132执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唐灵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