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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黄婉玲与李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婉玲,李忠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496号原告:黄婉玲,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李忠进,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黄婉玲与被告李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黄婉玲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婉玲撤回对李忠进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黄婉玲负担。审判员  吴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