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魏国与顾林男、顾喜英等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顾林,顾喜英,顾水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魏国,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生,住苏州。被执行人顾林男,男,汉族,1955年4月6日生,住苏州。被执行人顾喜英,女,汉族,1980年6月5日生,住苏州。被执行人顾水娥,女,汉族,1955年3月15日生,住苏州。申请执行人魏国与被执行人顾林男、顾喜英、顾水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林男、顾喜英、顾水娥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林男、顾喜英、顾水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2406.36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