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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魏国与顾林男、顾喜英等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顾林,顾喜英,顾水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497号申请执行人魏国,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生,住苏州。被执行人顾林男,男,汉族,1955年4月6日生,住苏州。被执行人顾喜英,女,汉族,1980年6月5日生,住苏州。被执行人顾水娥,女,汉族,1955年3月15日生,住苏州。申请执行人魏国与被执行人顾林男、顾喜英、顾水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园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林男、顾喜英、顾水娥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林男、顾喜英、顾水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2406.36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