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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孔会平与刘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会平,刘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337号原告孔会平,女,汉族,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靳永光,濮阳市华龙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慧,女,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405794XU(1-1)。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菜篮子服务中心。负责人李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志友,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孔会平诉被告刘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孔会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会平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会平负担。审判员  白翠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滑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