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歆与曾向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歆,曾向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189号原告:刘歆,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九根,江西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向圣,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原告刘歆与被告曾向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刘歆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歆撤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计758元,由原告刘歆负担。审判员 何云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朋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