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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歆与曾向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歆,曾向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189号原告:刘歆,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九根,江西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向圣,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峡江县。原告刘歆与被告曾向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刘歆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歆撤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计758元,由原告刘歆负担。审判员  何云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朋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