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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601晁满意与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满意,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3601号原告:晁满意,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张杰,男,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原告晁满意诉被告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晁满意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晁满意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满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晁满意负担。审判员  周提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