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舒晓荣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晓荣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612号罪犯舒晓荣,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0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晓荣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舒晓荣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0日作出(2010)连刑二终字第00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1月4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15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486号、(2014)宁刑执字第65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舒晓荣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17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舒晓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舒晓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舒晓荣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2015年8月、2016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舒晓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晓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