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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2执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永恒与王秀芬、祝广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恒,王秀芬,祝广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2执256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恒,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王秀芬,女,194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祝广然,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恒与被执行人王秀芬、祝广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除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已被冻结)可供执行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永恒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判员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