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2执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永恒与王秀芬、祝广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恒,王秀芬,祝广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02执256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恒,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王秀芬,女,194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祝广然,男,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恒与被执行人王秀芬、祝广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除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已被冻结)可供执行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永恒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判员冀朝勋审判员 于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