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发清与黄发明、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大洲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发清,黄发明,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大洲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821号原告:黄发清,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黄发明,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告: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大洲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沙县大洲村。代表人:杨海江,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发清与被告黄发明、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大洲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发清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合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黄发清以双方拟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发明、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大洲村民委员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发清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发明、沙县凤岗街道办事处大洲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程序9260032减半收取25元,由黄发清负担。审判员 叶小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官 泓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