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利伟与张怀杰、兰志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伟,张怀杰,兰志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095号原告:张利伟,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清丰县。被告:张怀杰,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清丰县固城乡张庄村人。被告:兰志江,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清丰县固城乡兰豆庄村人。原告张利伟与被告张怀杰、兰志江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张利伟未能提供被告张怀杰、兰志江的准确住址,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利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柴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