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11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魏银虎、王建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银虎,王建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1执276号申请执行人:魏银虎,男,汉族,1950年1月12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王建业,男,汉族,1993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张保龙,该公司经理。魏银虎申请王建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1执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1执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清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