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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兰州鑫轮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103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维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兴泉,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永吉,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州鑫轮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玉国,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申请对被执行人兰州鑫轮汽车驾驶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行政执行审查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七里河分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赵丽红审 判 员  谈临临人民陪审员  郭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