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伟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809号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东昇花园A座-301。法定代表人:赵子钢,总经理。被告:刘伟华,住南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伟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