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琴仙、楼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琴仙,楼国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221号原告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经济开发区宏迪路25号。法定代表人黄允献。委托代理人朱杭义,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琴仙,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楼国君,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关于原告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琴仙、楼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由原告义乌市建筑房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