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晓波与赵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晓波,赵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晓波,男。被执行人赵培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晓波与被执行人赵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苏晓波借款本金人民币22万元,并支付借款本金14万元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80元、申请执行费4200元。经查,被执行人赵培林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培林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