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畅与屈贝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畅,屈贝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刘畅被执行人:屈贝佳本院在执行刘畅与屈贝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屈贝佳购买的位于成都市府城大道西段399号10栋8楼3号(产权证号为:权2738269,建筑面积425.84平方米)办公用房一处,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屈贝佳购买的位于成都市府城大道西段399号10栋8楼3号(产权证号为:权2738269,建筑面积425.84平方米)办公用房。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