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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畅与屈贝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畅,屈贝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刘畅被执行人:屈贝佳本院在执行刘畅与屈贝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屈贝佳购买的位于成都市府城大道西段399号10栋8楼3号(产权证号为:权2738269,建筑面积425.84平方米)办公用房一处,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屈贝佳购买的位于成都市府城大道西段399号10栋8楼3号(产权证号为:权2738269,建筑面积425.84平方米)办公用房。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