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珊、骆根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珊,骆根枚,熊家玉,南昌公交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2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珊,女,汉族,1995年6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进贤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骆根枚,女,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家玉,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昌公交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站前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大鹏,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号。负责人:闵思成,该分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黄珊因与被申请人骆根枚、熊家玉、南昌公交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一终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杰审 判 员 黄伟武代理审判员 王 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