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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开化亿家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开化亿家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40号。法定代表人:林志军。被执行人:开化亿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花山路7号(时代房产),组织机构代码:913308240716422117。法定代表人:吴露俊。本院在执行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开化亿家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6年11月03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开化亿家电器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开化亿家电器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08月30日前,自行将租赁场地腾空后,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同意按每日82.2元场地租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定于每月5日前支付完毕。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24执1603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最后履行期限第二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余立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