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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汤海清与李建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海清,李建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958号原告:汤海清,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芳,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令羽,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汤海清与李建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第三方调解,现汤海清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汤海清负担。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文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