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王令兵与马鞍山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令兵,马鞍山银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168号原告:王令兵,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珍,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鞍山银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为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云,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莹,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令兵诉被告马鞍山银基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4月17日,原告王令兵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根据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异议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袁忠武审 判 员 黄欣欣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红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