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84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明红与王子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红,王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8466-2号原告徐明红,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委托代理人王金昌,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子红,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吴晓坚,浙江集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浙0782民初184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徐明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经营者为被告王子红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C1-1384号商位使用权的查封。(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骆光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