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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5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张永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张永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543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建设路49号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193925025B。法定代表人:吴达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炜剑,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朝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红,男,1978年4月17日出去,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诉被告张永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和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永红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梁 珊审 判 员  王文锋人民陪审员  李樊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