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伟达与上海良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达,上海良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3354号原告:朱伟达,男,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家。被告:上海良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李永良。原告朱伟达与被告上海良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撤回起诉,且在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